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测绘法修订草案,委员称由县级政府建卫星基准站欠妥

2016/11/15 15:25:07 0人评论 3151 次 分类:新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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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法制日报》报道称,前不久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测绘法修订草案。

  加强对互联网地图监管

  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互联网地图确实给人们带来很多方便,但有时也会标得乱七八糟。经常看到一些报道,有人或者单位进行交涉,要求作出调整、改变等,说明还是有不少问题。因此,有必要对此加强引导和监督管理。”沈春耀委员说。

  车光铁委员认为,目前互联网地图运用已十分广泛,但服务质量不高、内容不准、网站相互转用等问题仍然存在,且随着网民互动等服务功能开放,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互联网地图信息错误的可能性,监督管理难度很大。

  车光铁指出,修订草案将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工作纳入到县级以上政府责任范围。然而,目前基层相关事权和资源都非常不足,很难确保监管工作有效开展。对此,建议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工作,从监管责任主体、方式措施、协调配合、纠错机制等方面,进一步作出明确细化规定。

  提升测绘信息部门层级

  在修订草案的规定中,县级政府的职责在多处被提及。

  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李盛霖委员指出,当前,地理信息生产、采集、利用和管理的专业性越来越强,服务内容从静态数据向网络动态数据转变,服务对象从以部门为主向以社会公众为主转变。这些变化必然需要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并且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而以当前县级政府的条件,或许很难承担起相应的工作。

  “从我们了解的实际情况看,作为县一级政府,有的更名或者加挂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的牌子,有的还没有设置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我们担心的是,县级政府当前的机构和力量并不具备实施统一管理的条件。”李盛霖说。

  李盛霖建议,可以考虑将上述规定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成“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这样可能在条件和人员配备上更能保证这一条款规定的实施。

  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这一规定同样引起了委员的注意。

  杨卫委员认为,由县级政府来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有些不妥。

  “我们现在一般的GPS、北斗等基本定位的精度是10米,通过地面的基准站,通过一些差分运行可以达到厘米,甚至达到毫米的精度。这件事情是具体让每个县域内来做,还是‘全国一盘棋’?我认为,这样一种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和本条的主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好像不太协调。应该考虑修改这一新增条款。”杨卫说。

  细化宣传教育工作规定

  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一些委员指出,做好国家版图的宣传教育工作很有必要。

  车光铁指出,从目前基层情况看,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测绘工作和相关法律知识的认知度并不是很高。应该说,这里既有行政体制的因素,也有宣传教育方式的问题。对此,建议结合此次修法工作,对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杜黎明委员认为,随着国家战略环境变化和综合国力增强,国家版图意识教育抓得越早,效果越好。从低龄入学儿童开始,在小学高年级有关地理课程上树立正确的版图意识非常有必要。为此,建议在这一款中进一步明确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的责任主体和牵头、协调部门,将该条规定落到实处。

  修订草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修订草案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条规定非常重要,建议以法律草案修订为契机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加强人们在这方面的保密意识。同时,对非法获取、持有、提供、泄漏属于国家秘密地理信息的行为严厉惩处。”汪毅夫委员表示。

  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杨震委员指出,测绘和导航在给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很大方便、给老百姓提供很好服务的同时,也有一些争议。例如,经常有单位抗议等地图暴露了他们的详细地址,也有对于高清摄像可能会泄露个人住宅等信息的担忧。

  “针对商业测绘的精密度以及公布的信息,是不是应该在法律中有一定制约?现在找不到有哪一条具体条款,针对现在带来方便的同时带来的负面作用进行制约。个人信息不一定是国家安全信息,这里对国家安全有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保护没有明确说明,是不是应该对商业测绘的精度、对个人信息发布等有明确规定?”杨震说。

  王明雯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对于涉及到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加强保护非常必要,与此同时,也应增加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

  “比如说导航,我们平时用的车载导航和手机上的地图导航,除了会获取地理信息之外,还可能会收集公民的其他个人信息。另外,在强调对于地理信息保护的同时,是不是也应该对涉及到的个人信息收集、利用等行为加以规范。”王明雯建议。

  强化责任提升制度刚性

  针对修订草案第九章“法律责任”,马志武委员建议作出进一步完善:

  现行法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但是,自法律颁布实施以来,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的事例非常多,但是现行法律在法律责任上没有这一条,修改稿中也没有相应措施,建议针对这种情况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

  现行法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国防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事实上,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这一块,测绘部门还在收费。一些地区搞扶贫的农村建设规划,需要基础性测绘成果,包括建设中小学,有关部门都收费,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应当无偿提供而未无偿提供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以下罚款”,从而提升制度的刚性。

  有些房地产商和住宅房屋面积测绘单位勾结、弄虚作假、多计住宅面积、侵害购房者利益,在法律责任中,没有针对这种情况的规定,建议在第五十七条后面再增加一款,在房屋面积测绘过程中弄虚作假、为他人谋利,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整理|泰伯网 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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